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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意物业公司的管理 业主可炒物业鱿鱼吗?

发布时间:2012-2-23 10:39:48 来源:法制晚报
 业主不满意物业管理,在已经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情况下,可否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与物业管理公司解除物业服务关系?


  大地律师答:业主委员会在下列情形下可作为原告参加诉讼,以其主要负责人(主任或副主任)作为代表人:


  (1)物业管理企业违反合同约定损害业主公共权益的;(2)业主大会决定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企业拒绝退出的;(3)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拒绝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法律规定的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的;(4)其他损失全体业主公共权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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