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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商品房预售合同》 填平“六大陷阱”(2)

发布时间:2012-3-2 10:13:29 来源:法制晚报
陷阱3模糊标的好圈钱


  纠纷:厦门某房地产公司预售房屋时,故意模糊精装修标准,并强迫消费者与开发商的兄弟公司签订装修合同。修订: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不符合双方约定标准时,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王处长:新出台的期房买卖合同中,明确了装饰装修方面的约定标准,避免购房者利益受损。


  邱宝昌:如果房屋达不到约定的装修标准,消费者可要求开发商采取补救措施。补救措施如超出交房期限,便可视为延期交房,消费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王海:开发商对房屋的建筑质量和装修质量要在合同中明确,强迫消费是无效的。


  陷阱4违约责任不对等


  纠纷:某购房合同中针对违约责任规定,甲乙双方如有违约,需要支付的违约金额度分别为3%和10%。


  修订:明确了双方违约金支付额度与期限。


  王处长:过去开发商往往会自行制定违约金条款,而在期房合同中已针对这种现象制定相应条款。


  邱宝昌:甲乙双方违约金比率应该相同、统一,因为合同就是对双方的公平约束。


  王海:如果再出现这种违约责任不对等的条款,消费者有权拒绝。


  陷阱5面积误差设陷阱


  纠纷:厦门某房地产公司制定的《商品房买卖补充协议》规定:“面积误差时,买受人不能退房。”修订: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王处长:房屋面积出现误差时,选择退房、要求赔偿、据实结算等是消费者的主要权利,消费者应当特别注意合同中对这种权利的约定。


  邱宝昌:目前房屋面积由测绘部门集中测量,个人很难进行复测,这个条款对消费者个人来说不易操作。


  王海:在这方面法律有明确规定。


  陷阱6一房二卖搞欺诈


  纠纷:天津某村《购房协议书》规定:双方签订协议后,若甲方将乙方购房另转卖给他人,甲方应付给乙方已付房款3%作为对乙方的经济赔偿。


  修订: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责任。


  王处长:一房二卖是典型的欺诈行为,经营者应当承担双倍赔偿责任。


  邱宝昌:如果开发商办不了房产证,就涉嫌欺诈消费者,消费者可以按照《消法》直接起诉,要求双倍索赔。所以示范文本中的“相应责任”可以明确为“双倍赔偿”。


  王海:一房二卖在法律上根本行不通,开发商要是敢一房二卖,消费者就可以去告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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