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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程序

发布时间:2013-4-23 21:47:05 来源:天台房产网
 

第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乡镇政府,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房产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家庭成员身份证明:需提供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和婚姻状况证明;户口簿以外的家庭成员(含服现役的军人、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刑人员)需提供户籍所在镇政府和公安派出所证明;有未成年独生子女的需提供独生子女证明;离婚夫妻负责抚养子女一方需提供抚养权证明;烈属需提供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


(二)家庭收入状况证明:需提供家庭成员收入状况清单及证明。单位设有劳动人事部门的职工,由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收入证明;离退休人员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收入证明;个体工商户需出具营业执照和上年度缴税凭证;自由职业人员、社会兼职人员及其他就业人员由本人提供收入情况说明;失业人员需出具由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失业证》;已享受廉租保障家庭需出具《低保证》或提供经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证明。


(三)家庭现有房产状况证明:需提供家庭成员现有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拆迁房屋的需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已享受住房货币补贴的需提供货币补贴证明;在农村批地建房的需提供农村房产证明;承租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的需提供租赁协议;已转让、析产、赠与、拍卖、没收等房产的需提供相关协议或证明。


同时,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产情况证明;属集体户口的由单位出具有无分房证明;配偶户口属外地城镇户口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房产情况证明。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受理:


(一)采取确定受理周期、限定可受理申请人年龄段的方法进行受理。具体受理周期及年龄段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相关媒体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息网上公告明确。


(二)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如实填写《三门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向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处提交申请表及附件材料。


家庭户主如行动不便的,可以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或其工作单位同事、社区干部代为申请。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非家庭成员的,还应出具相应的身份证明。


(三)乡镇政府受理申请后,应当成立调查小组,就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收入、房产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逐项核查;调查小组提出核查意见并签名后,居民小组进行评议提出评议意见,乡镇政府班子会议研究并提出初审意见(包括初审结论和建议),对初审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申请人,以乡镇政府名义,在申请人户口所在社区和家庭成员工作单位张榜公布,公示期限为10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乡镇政府把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人的初审意见、公示情况和申请材料报送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上述程序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天内完成。


附件材料中的复印件,由乡镇政府核对无误后,注明“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放在××处”字样,并加盖公章。


(四)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乡镇政府报送的对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人的初审意见、公示情况和申请材料后应当成立调查小组,就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收入、房产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逐项复核,调查小组提出复核意见并签名后,将复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包括处室复审),提出审核意见,申请家庭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在相关媒体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息网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在相关媒体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息网公开登记结果。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申请家庭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上述程序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


(五)符合购买条件的申请家庭按照公开登记批次先后顺序进入轮候。同一登记批次以摇号或抽签方式确定轮候顺序。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选房:


(一)根据房源数和登记户数,按1:1的比例确定参加选房人员名单,并将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基本情况在相关媒体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息网上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房源数量、单套建筑面积、地段、价格、开发建设单位、选房人员名单、选房时间和地点等。


(二)在公告规定期限内,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并公示后,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凭登记单到指定地点换领《三门县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准购证》号码顺序按照原登记先后顺序确定,并按照该顺序参加摇号或抽签方式选房。


有孤寡老人、病残人的家庭可以要求在无障碍住房或多层房屋一至二层内单独界定选房范围。


(三)选房结果在相关媒体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息网上公告。


第五条  列入选房公告范围的申请家庭,如未参加当期选房或选房后放弃购买,其《准购证》作废,且自当期选房开始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六条  持《准购证》的家庭,可以购买一套与核准保障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保障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保障面积以内的,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核准保障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购买,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第七条  住房保障部门在经济适用住房建成后,应当按规定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房屋、土地权属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附记”栏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


申请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建筑面积及相关内容,土地权属登记部门在土地使用证“附记”栏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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