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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完半年房租才知房东非本人

发布时间:2015-11-11 12:45:01 来源:天台房产网

签了合同、交房租,临海的许先生正准备搬家入住,不料租下的房子却被人换了新锁。一打听,原来跟他签订租房协议的,根本就不是房东本人。几番周折,许先生终于找到租房给他的陈女士,将对方告上了法庭。10月3日,临海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判决陈女士退回许先生已缴纳的房屋租金及水电费押金,共计4300元。


在临海工作的许先生,因之前居住地离单位较远,打算另租离单位较近的小区。2015年8月,他在网上看到一则符合要求的招租广告,联系上了“房东”陈女士。陈女士热情地带许先生参观房屋。


无论地点还是价格,许先生都十分满意,当场和陈女士签订了一份租房协议,协议写明租期一年,每半年交付一次,每月700元。租房协议签订后,许先生立即预付了半年房租费4200元及水电费100元。


但没想到的是,几天后,当陈先生拿着钥匙准备入住,却发现门锁被换。经查询才知道,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并不是陈女士,而是张女士。


之后,许先生多次联系陈女士,陈女士改口称该房屋系其代张先生(张女士之父)出租,张女士因欠她钱以房租抵债,但目前他们之间沟通出了点问题,张女士暂时收回了房子。


许先生认为自己被欺诈,在向派出所报案未得到满意结果之后,一纸诉状将陈女士告上法院,要求判决撤销该房屋租赁协议并退回预交的房租及水电费。


经审理,法院认为,陈女士在订立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该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陈女士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即其应当退回许先生已缴纳的房屋租金及水电费押金共计4300元。


法官提醒


近年来,伴随着租赁市场的发展,一系列矛盾纠纷日渐增多。无论是房屋买卖还是租赁,当事人双方都应当谨慎。尤其对于买家或承租方来说,在签订合同之前,务必要确定该房屋的性质、权属等相关问题,以避免日后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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