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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还是“订金”?不要傻傻分不清

发布时间:2016-4-27 来源:天台房产网

如今,买车、买房、买家具等大件商品时,往往都要先交一笔现金,以示购买诚意。这些现金有时候被写成“定金”,有时候被写成“订金”,定金和订金虽然只有一字之差,含义却是天壤之别,由此引发的消费纠纷也屡见不鲜。
  通讯员 王军杰
  商报记者 张超
  交了“订金”遭遇降价风波
  4月初,温岭市民李女士在某鞋店看中一款单价998元的皮鞋,但当时合脚的36码款已断货,店家表示,如果李女士愿意支付订金的话,可以让经销商补货,李女士欣然应允,店家当即给李女士开具了一张收款凭据,上面写明鞋子的型号和单价,并特别注出“已收订金100元”。
  然而事情并没有李女士想的那么顺利。一个星期后,李女士到鞋店取鞋子,却发现这款女鞋搞起了促销活动,特价为888元/双。李女士一开始还挺高兴,希望店家能按特价结算,她只需再支付788元,或者退回100元订金也可。不料,店家却表示,李女士必须得按照收款凭据上的单价结算,而且订金不予退还。
  双方一时协商不下,投诉至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耐心向双方解释“订金”的概念,即订金作为预付款,消费者在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时候,仍然有要求返还订金的权利,无惩罚性的约束效力。经过调解,店家同意按特价把鞋子卖给了李女士。
  交“定金”商家违约双倍索赔
  今年年初,张先生在温岭市区某建材商行订购了一批墙纸,约好在4月1日提货,张先生与商行签了购销合同并交了2000元定金。然而,4月1日张先生去提货时,却发现自己订购的墙纸还没有到。
  这么一来,将严重影响房子的装修进程,张先生认为商家违约在先,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却遭到商家拒绝。最后,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介入调解此事,在查看了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后,工作人员认为“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若双方事先无其他约定,一旦商家违反约定,应当向消费者双倍返还“定金”,如果消费者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商家返还“定金”。经调解,商家返还张先生双倍定金4000元。
  两个词语一字之差大不同
  据了解,“定金”具有处罚性,付定金方解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定金方解约则须双倍返还定金。“订金”的效力则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双方当事人如果没有约定,“订金”的性质主要是预付款,如果消费者一方不想购买商品,可以与销售者协商解决返还。
  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此提醒消费者,决定买东西前要货比三家,选择具有正规资质、口碑较好的商家;二是量力而行,按需要定商品,按缓急交定金;三是签约要细,应将双方协商一致的所有内容及口头承诺,写入合同或作书面附件;四是保存证据,把与经营者所签订合同及相关资料、定金收据等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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