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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交房签订承诺书业主能索赔违约金吗?
法院:承诺书意思表示明确,不予支持诉讼请求
市民购房后,有时会遭遇房产商逾期交房、逾期办证的情况,而向房产商索赔违约金也是顺理成章的事,而三门一对夫妇在领房产商赠送的空调时,签了不该签的字,巨额违约金化为泡影。
2013年11月1日,王某夫妇购买了一套位于三门沿海工业城的某小区商品房,并与房产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约定,房产商于2013年10月30日前交房,2014年1月31日前办证。签订合同后,王某夫妇按约支付了房款。而房产商并未按约交房、办证,到了2014年9月才将房屋交付给王某夫妇,2015年3月、5月办理了房屋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初始登记证书。2015年11月,王某夫妇一纸诉状将房产商告至三门法院,请求判令房产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7万余元,以及逾期交付房屋权属证书违约金2万余元。
庭审过程中,房产商辩称,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早于签订合同时间,延期交房属实,但双方已于2014年10月18日就逾期交房的相关事项达成了补偿协议并签订了《承诺书》一份,双方约定由房产商赠予一台1.5匹挂壁式空调作为逾期交房的补偿,王某夫妇不再就此事做其他任何要求。
对此,王某辩驳,在承诺书上签名、捺印是基于销售人员承诺将空调赠送给二原告作为购房价款的优惠,自己不识字,对承诺书的具体内容也并不知情,房产商在出具该份承诺书时也没有向其解释,承诺书中的空调是作为逾期交房的补偿。因此,房产商是以欺诈手段,欺骗购房者在房产商出具的承诺书上签名、捺印,该份承诺书应属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承诺书中原告王某的签名系其本人所签,原告罗某的签名虽系公司销售人员所代签,但王某与罗某系夫妻关系且为该房屋的共同购买人,王某在“罗某”名字上捺印的行为应视为对代签行为的认可及对承诺书中内容的确认,该份承诺书中房产商将空调赠与二原告作为逾期交房的补偿意思表示清楚、明确,因此对王某夫妇的反驳不予认可。据此,法院对王某夫妇主张由房产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7万余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逾期交证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综合各方因素酌情按已付总房款的1%计算,由房产商支付给王某夫妇逾期交证违约金4800余元。
法官提醒,本案中,王某夫妇为了房产商赠送的空调掉以轻心签了承诺书,承诺书上就逾期交房的补偿意思表示清楚、明确,导致逾期交房违约金无法索赔。因此,购房者在签订合同、补偿协议、承诺书时要尽审慎义务,以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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