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县住房补贴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浙政办[1998]5号《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天台县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天政发[1999]13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住房补贴的范围
在本县区域范围内的行政、事业单位无房或未达到住房面积标准的(指未享受过住房优惠待遇的或享受住房优惠待遇不足的,以下同)正式职工(包括在编合同制职工)均可实行住房补贴。
二、住房补贴的种类和对象
(一)经省住房改革委员会批准,天台县住房补贴的种类分为住房公积金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
(二)住房补贴的对象:
1995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行政、事业单位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给予住房公积金补贴。
1994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行政、事业单位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给予工龄住房补贴。
三、可享受住房补贴无房职工的确定
可享受住房补贴的无房职工,是指夫妻双方均未享受各种住房优惠待遇的对象(已享受住房优惠待遇且达到享受面积标准的,则夫妻双方不再享受住房补贴)。住房优惠待遇是指:
(一)购买公房,即按房改成本价、综合价、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二)购买解困房、经济适用住房或安居房的;
(三)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
(四)个人购、建房,单位以货币等形式补助的。
四、住房补贴的额度计算
(一)住房公积金补贴额为:本人月工资总额与住房公积金补贴比例的乘积。住房公积金补贴的月工资总额与计提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总额相同,住房公积金补贴比例最高为8%。
(二)工龄住房补贴额为:当年(即1999年)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的0.6%与该职工可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或面积差)以及1994年底前工龄的乘积。
经省房改办核准,1999年房改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为每平方米540元。
五、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按浙政办发[1996]177号文件规定执行,即:一般干部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65平方米;科级干部和受聘的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为75平方米(包括技术工人中的技师);县处级干部和受聘的具有副教授级高级职称人员为85平方米;地、厅级干部和具有正教授级职称人员为110平方米。
未享受过本《实施意见》所指的各种住房优惠待遇的离休干部、教师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可放宽10平方米。
六、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住房补贴
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可按住房面积差计发住房补贴。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是指职工家庭已享受住房优惠政策的面积未达到按规定本人可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面积差是指该职工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与该职工家庭已有享受住房面积之差。
七、租住公房的职工申请住房补贴问题
租住公有住房或个人租房单位给予租金补助的,在租赁或补助期间不给予住房补贴;退出住房或停止补贴后,可按无房户申请住房补贴。租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住房面积标准的,可按面积差给予住房补贴。
八、离婚后的职工享受住房补贴问题
夫妻双方已享受住房优惠待遇的,离婚后无房的一方不再享受住房补贴;再婚的,未享受住房优惠待遇的一方,按无房户有关规定给予住房补贴。
九、亡故干部职工的住房补贴
1998年12月31日以前亡故的,不再补发住房补贴。
十、离休干部的住房补贴
离休干部包括企业离休干部在1994年12月31日前亡故的不再补发住房补贴。离休干部的住房补贴统一由县老干部局送报县房改办、县财政局核准,并组织发放。
十一、已领取住房补贴及住房补助费等的处理
在行政、事业单位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部队已享受住房安置补贴费的;职工已全额领取住房补贴的;原已领取单位住房补贴、住房困难补助费和已领取购、建住房安置补助经费(包括住房修缮、扩建、新建住房补助费、易地安家补助费、易地安置费),并属于住房补贴范围的单位职工,可以享受领取住房补贴,但应扣除已领取的住房补贴、住房困难补助费或购、建住房安置补助经费等。
十二、调离本县的住房补贴
调离本县的,住房补贴可转入到调入地或退回原单位,退回给原单位的,其住房补贴应纳入单位住房资金帐户。
在原所在地未领取或未领足住房补贴的,按现所在地的房改政策申领。
十三、夫妻分居两地的住房补贴按夫妻各自所在地的房改政策办理。
十四、住房补贴的管理与使用
住房补贴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以申领、使用住房补贴: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批准离职的;
(三)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五)出国、出境定居的;
(六)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十五、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和实施步骤
住房补贴资金应立足于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换。行政、事业单位可从城市住房基金、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用于住房补贴的预算外资金、单位其它收入和原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建房的资金中支付;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支付住房补贴有困难的,可由同级财政预算增拨。资金来源一时无法落实的单位,可暂缓实行。
根据县财政补贴资金安排,按离休、退休、在职的顺序分年逐步解决。2009年底前分两批发放离休干部工龄住房补贴;2010年、2011年发放1994年底前退休、离职人员工龄住房补贴;2012年发放1995年至2012年退休、离职人员的工龄住房补贴;2013年开始解决仍在职人员的工龄住房补贴,采取退休一个发放一个的办法解决。
十六、住房补贴资金申领程序
1、个人申请。按规定可享受住房补贴的职工,可向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填写住房补贴申请表,并提供工龄年证明、购建房合同、权属证书、离退休证明、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2、受理审查。单位受理职工个人住房补贴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后,应对申请表和职工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并初步核定住房补贴额。住房补贴的审核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劳动工资部门签署相关审核意见。
3、上报审批。单位应当依据审查后的职工住房补贴申请表等有关材料,编制职工个人住房补贴汇总申请表和分类明细表,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县房改办,县房改办根据有关规定对被贴对象的资格、额度等进行审核,凡符合规定条件者,转报财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4、资金划转。经费纳入预算管理的单位,由职工所在单位根据核准的住房补贴资金来源或列支渠道,将住房补贴金划转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由管理中心记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不能将住房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职工个人,离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资金可由单位直接兑现给职工本人。住房补贴享受人已亡故的,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凭相关证明申领。
十七、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 |